欢迎进入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聚焦热点
聚焦热点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输入你想搜索的内容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备案号: 豫公网安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