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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清偿顺序和程序价值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重中之重,而财产分配更是债权人万众瞩目的焦点程序。但是债务人资产变现后,该如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可以得到多大比例的清偿,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性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平均的对破产财产直接进行分配,是需要按照债权的不同性质以及破产的特定特定路径来分析后处理的。本文主要对破产清算的顺序及程序进行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正常而稳定进行而产生的各种款项;共益债务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和支出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破产程序能够开始和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需要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来保证破产案件的稳定有序的推进。

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职工债权是在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支付后第一顺序清偿的,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等欠付费用,是破产进程中较为重要的权益保护,是在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后首要考虑的费用支付;其次是需要向政府缴纳的税款等费用,扣除后,就是普通债权的清偿和分配。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三种顺序下的债权清偿,但是在三个大模块下也包含了很多细微且重要的组成部分。该种宽泛而具体的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实践经历中所遇到的不同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和推进,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约束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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