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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分析

  问题: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讲师李某,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演讲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演讲技巧方面的文章,准备参加本地区组织的第三届文章研讨会。为此,找到打字员赵某帮其打印。期间赵某的同学吴某看到该文章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某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期刊上发表。李某了解此事后,指责吴某剽窃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吴某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李某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李某文章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文章,且已正式发表,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分析:李某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是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而非抄袭别人的作品。[2]著作权的作品是作者的思想或是感情的具体体现,即不是作者单纯的思想或者是情感,而是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李某总结自己多年的演讲经验和体会,独立构思完成了该文章,并以手稿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都享有著作权,即作者享有著作权并不需要以公开发表为前提。因此,李某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也已取得著作权;吴某抄袭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吴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结: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另一种做法称注册取得制度,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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