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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彩礼问题的裁判观点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在我国很多地方,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实施后鼓励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被禁止。

  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问题进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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