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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的价值分析

  预重整,相比较于其它破产程序,可以解决其它制度部分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债务人不适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程序时间和资源上的大量使用等问题。

  一、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可逆,但预重整可以解决该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破产重整程序进入以后,将会有以下结果的产生:

  1、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表决;

  2、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能通过表决,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强制裁定条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强裁;

  3、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表决也未能由法院进行强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未能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进入清算程序。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在时间和方案的压力下,不容易形成最优的重整方案。预重整制度则可以缓解主体之间的重整不成就进入清算的压力,形成良好的协商互动状态。

  二、可以处理企业不适宜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虽然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算长,但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申请时,可能会出现非常漫长的时间,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破产案件的时间长达10个月左右。在漫长的时间中有可能会错过最佳的重整时间。预重整制度可以在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对破产重整有异议的时候,提前准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以此来避免因重整条件不成熟而重整失败的一些情况,提高重整成功率。有些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类型复杂,如果冒然进入破产程序,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预重整可以提前介入破产事项,稳定债权人和职工。

  三、体现意思自治,节约司法资源

  一个成熟的市场,应当充分尊重参与主体,保证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在重整程序中涉及运营与清算的价值比较,投资人的市场前景分析,利害关系的涉及,资源的配置等等这些是需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法院进行重整程序的主导,进行商业判断,不符合市场规律。预重整则可以在各方协调好的情况下进入程序,可以充分体现主体的意见,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积极推进破产的进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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