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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是否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备案留存民政局。离婚后女方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突然收到法院强制腾房告知书。

  为何会受到法院强制腾房通知书呢?经了解系男方因无力偿还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发现男方名下登记有房产,遂进行了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当中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呢?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以后,女方认为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上已经约定了,而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了,等于这房子权属也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了,过户与否已经不影响该房产的权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之间一种合同上的效力,尚未发生物权效力。房产权属登记仍登记在男方名下,这也就是出现了为何该套房产被执行的情形。

  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结合到本案,男女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应当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及时过户至女方名下,这时房产从物权上才完全归属于女方。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属于合同效力上的约定,尚未发生物权效力,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才能避免房产出现被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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