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冶动态 >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三十二)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贰佰伍拾九、基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一、执行法院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

  (1)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其他情形的,应在裁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且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包括:要求变更、追加被申请人(被告)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不予变更、追加被申请人(原告)为被执行人或请求变更其责任范围;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审查及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被申请人异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申请人仅对责任范围有异议的,可对没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四、申请人主张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对被申请人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资产混同、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应对不应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五、《变更追加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遗留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其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救济途径错误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不不服原裁定,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做出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2)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未参加诉讼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该配偶一方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该配偶不服原裁定的,如该配偶名下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如该配偶名下争议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告知该配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就执行其名下财产的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

  (3)执行法院已经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但在执行裁定中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立案审查,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的相应情形作出裁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应立异字号案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指执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查处理。

  二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立案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但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也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对变更、追加行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是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均未提出异议,且所涉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相关当事人又以原变更、追加裁定未告知其救济途径为由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原追加、变更执行裁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贰佰陆拾、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预期申请?

  案例: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已经拍卖并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另案债权人乙向执行法院就尚未分配的拍卖案款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以另案债权人乙申请时间预期,驳回乙的申请。乙提出异议。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法官会议纪要》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愈期。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