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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十三)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零五、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一百零六、什么案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百零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百零八、怎么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百零九、被执行人被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何处理?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百壹拾、资不抵资不抵债却有多个债权人的,如何参与分配?   一般由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具体要求为:   (1)债权性质为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3)有多个债权人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债权人以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   (5)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反对书面异议的,异议人可在15日内起诉反对人。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反对异议,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一百壹拾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如何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债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百壹拾二、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哪个法院主持?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一百壹拾三、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红利、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09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十四)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壹拾四、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一百壹拾五、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一百壹拾六、协助执行的企业擅自向被支付人支付股息或红利等行为,如何处置?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处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七、在金钱给付的执行中,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等行为的,如何处置?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八、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百壹拾九、保证人的执行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一百贰拾、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也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一百贰拾一、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第三人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一百贰拾二、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宽限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不同意宽限履行期,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同意宽限履行期限,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执行期与担保期时长一致,不得超过一年)。   一百贰拾三、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百贰拾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15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集体学习和落实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重要文件精神

      2022年4月8日下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体学习和落实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学习,确保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律所的每一位律师。会议是由律所党支部书记付景新律师,组织委员邓玉中律师共同主持。   首先由组织委员邓玉中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建立新时代良性互动检律关系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文件主要内容有律师应当遵守宪法与法律,不得以不正当关系请求法官、检察官违法办理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律师事务所应当强化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日常监管。邓律师在解读过程中穿插真实案例深入剖析文件中所要传达的精神,并要求大家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恪守执业操守。   随后,由付书记带领大家学习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和河南省律协印发的《河南省律师协会2022年重点工作》。文件主要内容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总体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应合理化、公开化、普惠化;对风险代理行为的规范;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监督检查等。解读过程中,针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和建立风险代理告知以及提示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解释说明。付书记表示,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规范,尤其是对风险代理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要了解最新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防范风险。   通过此次专项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会严格要求自己,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办案中,之后也会继续认真学习文件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从而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付书记表示对于此次下发的重要文件我们务必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积极贯彻落实。针对新要求新规定,律所方面会进行积极地调整和改进,各执业律师一定要规范接案,办案,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

    04/15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十五)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贰拾五、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一百贰拾六、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百贰拾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时间,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一百贰拾八、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后顺序是什么?   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百贰拾九、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一百叁拾、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如何救济?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百叁拾一、失信名单如何退出?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一百叁拾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一百叁拾三、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百叁拾四、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一百叁拾五、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四千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22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十六)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叁拾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受理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百叁拾七、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其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会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但对于人身专属性较强的人身保险,原则上不可以执行。   一百叁拾八、外国生效的裁判和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则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百叁拾九、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百肆拾、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仍未执行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百肆拾一、人民法院可基于哪些情形裁定驳回对商事仲裁文书的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百肆拾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可否直接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法官通过网络动动鼠标就可以直接查封、冻结与扣划21家银行账户存款,以后将推广到所有的小银行。   一百肆拾三、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一百肆拾四、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一百肆拾五、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一百肆拾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29
  • 中冶婚姻家事|浅谈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条规定是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根据条文,首先,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被收养人即需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具有该条规定的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时,可以被他人收养。   其中关于第一款“丧失父母的孤儿”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孤儿”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在1992年我国颁布的相关材料中,对于孤儿的定义是: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但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及以上法律演变的分析,“丧失父母的孤儿”即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二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结合《民法典》中相应观点后分析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被拐卖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三款“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理解,《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说明,该解答明确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结合该回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三种:1、生父母双方均生存、但均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2、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3、非婚生子女。   以上,就是结合《民法典》以及我国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关于被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的详细来源以及界定问题的讲述。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杨彦瑞律师联系电话:13526925166)

    03/04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八)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五十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九、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十四、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五、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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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烈祝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荣获破产管理人一级资质

      2022年3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荣获破产管理人一级资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此次荣获一级管理人资质,是河南中冶律师事务破产团队深耕破产领域所积累的硕果,是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法院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业务专业能力与经验的肯定。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开展破产业务以来,成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破产重整专业部和破产法理论研究中心,并专项设立部门办公场所,破产重整专业部拥有固定成员13人,均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均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律所负责人张彦立亲自担任破产重整部负责人,团队执业律师9人,分别为张彦立、赵钦、杨彦瑞、刘贵涛、郭闪闪、刘佼佼、姜亚红、宋荣强、李世琦,实习律师4人,分别为师阳凯、周雯雯、龚帆、王锦雨。   为了提升成员理论水平,提高办案质量,破产重整专业部制定工作、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早上对本周工作进行梳理安排,同时对上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每周四下午定时开展破产法理论知识学习,购买专业书籍及破产论坛书籍文章,分工研读,团队内部进行分享交流。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研读的书籍书写破产实务文章百余篇,发布于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中,并同步开展网络直播,形成法律成果,同时指派成员前往各地参加破产法论坛提升实践办理能力。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期间,分别成立资产管理部、债权审核部、尽职调查部、委外部、诉讼部、行政部、财务部,并设有专人负责工作,担任二级管理人期间,先后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得到承办法官及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致肯定。   取得一级管理人资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将以一级管理人为新起点,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在破产业务领域继续提供专业化、全面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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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七)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四十九、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五十、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五十一、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五十二、宅基地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土地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一)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土地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是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二)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四)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五十三、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摘录(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排他性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18套房屋系王云轩父母王永权,姚明春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然该18套房屋登记在王云轩名下,王云轩在形式上享有该18套房屋的所有权,但王云轩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18套房屋并非是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的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五十四、被执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在被执行人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采取对该房屋实施强制管理,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来执行,以获取的租金偿还债务。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的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了执行中迫切需要克服的难题。案例,义乌市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1827-5号。   解析:强制管理与拍卖租赁权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强制管理是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相并列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该不动产不得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2)该不动产经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3)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4)因其他事由确需适用强制管理的。可见,强制管理的对象是不动产的收益,这和租赁权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可以说,对不动产进行租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管理手段,特别是对无法直接变现的不动产而言,更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在实践中,强制管理的收益往往不高,而且强制管理人难以确定: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来管理,容易和被执行人发生矛盾;如果由其他人员来管理,选择标准不明容易导致腐败。这就导致了法院采取强制管理的案件不多,成效不大。因此,如果采取租赁的方法,并对租赁权进行拍卖的话,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拍卖程序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依,可以保证执行过程的公开公正;二是拍卖的方式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发挥强制管理的功能,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债权人的意见。   五十五、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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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祝大家2022新年快乐

    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司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祝大家虎年大吉,虎虎生威,虎步龙行,虎变龙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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