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下对单位犯罪科处刑罚是采取双罚制,单位科处罚金和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通俗讲就是企业罚钱后“老板”还得坐牢,对于企业来说,罚钱不要紧,但是坐牢很可怕。
企业从设立、营销、市场拓展等,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
通常而言,一个企业做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财富,拥有了一定地位,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
但是,一场刑事诉讼,却可能使其事业归零、企业彻底消亡,乃至家庭悲剧的发生。
公司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单位行贿,污染环境,骗取贷款,非法经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共有八节,每一节都超过十个罪名,加在一起一百个以上的罪名,几乎都涉及单位犯罪。
这几年还出现了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考察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状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做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成为我国预防企业犯罪、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而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后者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1、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合规意愿;
2、确定企业是否提交了合格的合规计划,或者做出了令人满意的合规承诺;
3、与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合规监管考察期;
4、委托外部合规监管人对企业进行持续不断的合规监管,跟踪企业的合规实施过程,对其合规进展情况提供报告;
5、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接受独立监管人的合规评估报告,审查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确定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015年,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
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银行,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且涉案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企业运营及融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检察官一方面仔细审查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好定性事宜,一方面要求企业主要以此为戒,严格筑牢合规经营这一“防火墙”,促进高质量发展。
涉案企业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要求之后,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并向检察机关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主要承诺与措施包括:
1、向银行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不提供虚假的资料;
2、明确告知银行抵押物的权属及取得方式;(购买、租赁、自行生产、委托生产等)
3、动产抵押时,制作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与实际抵押物一一对应;
4、对于资产折旧,按照统一的标准计算折旧年限,不进行随意的大幅度的调整;
5、若发生动产灭失等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6、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贷款制度
收到《自查及整改承诺书》后,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案件评议,最终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针对企业的资质准入、业务范围、融资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方面建立针对性的刑事合规制度
内容: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中涉罪规范并在分析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进行合规制度建立。
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包括经营、投资、并购每一步都得看有没有刑事法律风险;
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常见的法律风险。
2、对于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诊断并且针对性的防控
内容: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行为是否涉嫌贷款诈骗罪,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此种行为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通过出具诊断法律意见以及提供防控的法律方案严防入罪,尽可能出罪。
3、针对特定案件特定罪名,例如公司的高管被限制出境、公司内部中层或者一般员工被立案侦查、高级管理人员开始配合调查等特定问题的刑事风险。
内容:建立刑事法律风险的诊断体系;提供完整防范风险的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建议。